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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違反者最高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萬元的罰金。如果這項修法完成三讀,未來民眾只要對公務員行賄,不管是否造成公務員違背職務,都有罪。(程平報導)
有鑑於部分金控行賄扁家的弊案雖然有行賄的事實,但由於沒有違背職務,讓行違者最後都沒有受到處罰,因此國民黨立院黨團就提案修法,在「貪污治罪條例」中新增「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並且在23號完成初審,最早提出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說,這樣的修法,才能彌補過去法條上的漏洞。
不過法務部長曾勇夫強調,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過去的扁家弊案並不適用。
曾勇夫也舉例,過去有老師具備完整資格,送錢後校長決定聘任,往往只有校長有罪、老師無罪,但此案若完成三讀,送錢的、收錢的都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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