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二十三)日審議停車場法第十四與十七條修正草案,會中將原本一小時為計費單位改為每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不過委員們與交通部意見相左,最後初審通過,決定路邊停車收費,將以每三十分鐘為一單位,全國皆適用,但會授權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因地制宜。
只停幾分鐘,就要收取一個小時停車費,這點讓許多開車族很感冒,雖然台北市九十八年開始以半小時為單位收費,但是並非全國都是如此,大部分縣市收費還是以一小時為單位。
為了讓收費時段合理化,交通委員會立法委員林建榮等共二十八位立委提案修改停車場法,讓全國收費停車的單位以三十分鐘為單位收費,且有法源依據。對於要不要改為三十分鐘為單位,中央與立委們都有意見。
列席備詢的交通部次長郭蔡文表示,中南部縣市停車主管機關認為若以三十分鐘收費,由於中南部停車收費較低,若一小時拆開為三十分鐘收費十元的情況下,民眾到超商繳費,超商將會扣除大約三或四元的手續費,屆時剩下的停車費將不敷人力巡場所需。不過此話則被羅淑蕾抨擊,她表示用民眾付的停車費支付停車場巡場人力,根本是搶錢。
郭蔡文指出,建議僅需修改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並希望立委不要修法。不過連署的立委除了強力支持此修正草案外。林建榮則強調,就是要有法源強制規定,這樣日後民眾停車才不會被坑了還搞不清楚。
李鴻鈞則建議,應該以停車位與現有車輛比例來探討。他表示,現在登記有案的汽車全國約六百九十一萬輛,摩托車為一千四百八十六萬輛,但是全國停車位僅三百七十一萬個,比例約為一半多一點而已。
李鴻鈞舉例,以菁華路段的停車場來講,就會有老大心態,根本不管是一小時或半小時收費,要停不停隨你。這才是交部需正視的問題所在。
郭蔡文則表達重視停車場不足問題。他強調近年來交通部都有透過各種方式增加停車場,也包括建築法中獎勵停車空間以吸收停車量,只要可以增加停車場的方式交通部都會試試看,另外也會鼓勵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工具以減少停車需求。
只是李鴻鈞則直指問題核心。他強調雖然有獎勵停車空間,不過真正開放外車停車的住宅少之又少,偏遠地區的蚊子停車場很多、年份高的車輛報廢以及因地制宜維持合理車輛數,都是需要考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