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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鑑於現行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過於嚴苛、起訴成效太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擴大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主體適用範圍,明訂所有涉嫌貪污、包庇犯罪或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的公務員,均適用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範圍。
至於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度,修正草案也予以提高,將最高本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務部指出,這是為避免被告無懼輕刑而迴避說明義務,以落實立法目的。
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僅針對貪污罪「被告」訂有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致使該項條文自施行兩年多來,檢方起訴案件仍「掛零」,馬英九總統也在今年二月指示法務部研議修法。政院院會則於昨通過相關修正草案,放寬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
修正草案規定,公務員涉嫌貪污、包庇犯罪或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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