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服務桃園縣社會處一名社工員,涉嫌詐取財物,但犯罪在沒有發覺前自首並且全部繳回及再捐出二萬元,犯後知道悔改,地方法院全案審理終結,被判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緩刑五年。(李明朝報導) 

前桃園縣政府社會處一名約聘的社工員,因為家庭經濟狀況不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之機會,涉嫌變造文書,登載不實事項,詐取財物;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徐培元庭長指出,被告共詐得十萬元,後來自己知道良心不安,犯罪沒有被發覺前自首,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且再捐出二萬元。

徐培元庭長指出,被告雖然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但是自首減刑並繳回,犯後知道悔改,法官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緩刑五年。

 全案如不服判決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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