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所引發的爭端時有所聞,2008年金融海嘯發生後,金融交易的糾紛更是層出不窮,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未來金融消費的爭端,將交由金管會旗下、新成立的「爭議處理機構」專責處理。結果將視同民事法庭的判決效力,過去消費者以個人之力對抗金融機構、這種「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狀況,預期可以獲得解決。
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未來金融消費的爭端,將交由金管會旗下、新成立的爭議處理機構專責處理。結果將視同民事法庭的判決效力。提案立委之一的蔡正元表示,新法上路後,將可以更健全消費者的保護機制。
根據三讀條文,未來金管會將設置財團法人性質的爭議處理機構,消費者向金融服務業申訴不成後,可以在60天內申請評議,金融業者則應協助或提出相關資料,評議的結果視同民事判決,消費者如果不服評議結果,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法案也明訂,金融業者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導的機會,推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業者和消費者訂立契約前,如果沒有善盡揭露說明的義務,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時,應負起賠償的責任。金融業者的廣告、業務昭攬或促銷活動,內容不得有不實、詐欺或是致人誤信等情況。
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應該在今年12月31日前捐助成立法定的爭議處理機構。
(責任編輯:陶泰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