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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天(13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明訂企業贊助培養運動員、捐贈運動器材、場館或門票給學校的支出,可以納入所得稅抵減。另外,為了增加觀賞運動比賽的人口,條文也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並得發放「運動體驗券」。

為了發展體育活動及相關的運動產業,立法院院會13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明訂企業贊助培養運動員、運動團體、捐贈運動器材、場館或門票給學校的支出,可以納入抵減所得稅。國民黨立委趙麗雲說:『(原音)企業他想要輔導選手,譬如說曾雅妮等好的選手,他的付出將來不限金額,都可以列為這個公司的開支,他的費用也可以抵免,這對他們也是很大的鼓勵。』

另外,為了增加國內觀賞運動比賽的人口,三讀條文也明訂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及表演,並得發放運動體驗券。趙麗雲說:『(原音)學生進場,政府編列適當預算資助他們,一則廣植運動人口,慢慢養成觀賞及參與運動的習慣;二則產業也就有市場。』

此外,政府得捐助設立「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以促進運動產業的發展。主管機關對於運動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薪資的30%,補助期間以5年為限。而對於延聘外籍專家來台、運動員專業認證和延攬運動員到學校任教不受學歷限制,條文也有所規定,相關辦法由體委會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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