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停車及公共停車場收費應該以三十分鐘為計價單位,還是以一小時為計價單位較合理呢?基於對短時間停車駕駛人更為有利的考量,交通部擬修正「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朝向統一以三十分鐘做為計價單位來規範。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明(二十三)日議程安排審查立委林建榮等二十八人擬具「停車場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並聽取交通部處理建議。林建榮提案修正重點,主要希望規定路邊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採計時收費者,應一律以三十分鐘為計費之單元,對此,交通部已表示樂觀其成。
交通部表示,目前已實施路邊停車收費管理之地方包括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及台東縣等十五個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調查各直轄市部分實施現況,台北市及新北市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元,台中市、台南市,以及高雄市則是以一小時為計費單元。
另針對路外停車場之收費管理,依據「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對路外停車場計費方式規定:「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者,以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或三十分鐘)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或三十分鐘)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或十五分鐘)者,以半小時(或十五分鐘)計算;如逾三十分鐘(或十五分鐘)者,仍以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計算收費。」,目前除台北市及新竹市以三十分鐘計費外,其他縣(市)均依上述規定計費。
不過,交通部也特別說明,根據中南部縣市主管機關表示,路邊停車場之基本費率反映人事費、設施維護費等基本營運管理成本,部分地區停車場一小時僅二十元,較北部縣市一小時三十元至五十元之費率水準為低,以現有公營停車管理人力尚難每三十分鐘巡場,故倘於停車場法第十四條強制規定恐有窒礙,推動實施尚有困難。
另針對路外停車場部分,停車場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規定與「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差異僅在第一小時是否以三十分鐘計費,由於其涉及契約年限及軟硬體修改等作業,倘擬強制規定,在獲有共識前提下,僅須修正前述「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即可。
因此,交通部強調,該部已訂於二十四日(星期二)邀相關單位會商儘可能檢討朝林建榮建議方向推動,但也建議暫無修正停車場法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