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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籠罩在「塑化劑」風暴,法界人士認為,如果確實証明受害與食用塑化劑之間有因果關係,還有證明受損害的金額,受害者可以提出「民事賠償」或「國家賠償」,律師「查名邦」指出,倘若主管機關真有怠於執行職務,受害人民得請求地方主管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查名邦律師認為,在此次塑化劑事件中,出問題的食品並未看到各種塑化劑之標示,違法在先,倘若消費者食用後,身體因而受有傷害,自得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則向法院訴求賠償,且製造商並負有「傷害罪」及「詐欺罪」之刑事責任。

再者,倘若主管機關真有怠於執行職務,未盡抽驗把關的責任,依據現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規定,受害人民自得請求地方主管機關、也就是縣市政府負損害賠償責任,縱使這責任可能是延續前任不同市長執政,現行新任市長所帶領的縣市政府團也應負起賠償責任。

然而他強調,無論是民事賠償或國家賠償,被害人都必須先證明受害與食用塑化劑之間有因果關係,也必需證明受損害的金額,真要進行求償,將是相當辛苦漫長的一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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