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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發生損害時,賠償多少才算合理?依據民法規定,損害賠償必須以實際損害為主,對於未發生的損害不能索賠,且被害人也不能藉由賠償的取得,而獲得額外利益。

以張女在店門口跌倒致腰椎受傷來說,張女的傷勢目前仍未開刀,因而其開刀後的情況,屬於未發生的損害,此一損害無法預估是否會發生,也難以被列為損害範圍。

就一般民事案件來說,損害賠償必須以實際損害為主,不是一方漫天要價、另一方就地殺價,如此「叫價式」處理方式,並非法律上所謂的「損害賠償」,該案已確定「吃七碗」油飯店需負擔刑事的過失傷害責任,但民事方面,則須視張女實際損失加以衡量,其損害必須與賠償相符。

若張女開刀後無法復元,甚至導致癱瘓終生的結果,張女雖可再次要求損害賠償,但必須考量當初開刀的決定是否妥當?手術過程是否另有過失?不能直接就認定要由店家負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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