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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刪除人民團體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規定,回歸言論自由範疇。

行政院表示,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團體的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宣告這項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意旨不符,應刪除。

立委高志鵬說,人團法原規定,是使主管機關在許可設立人民團體前,審查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政治言論內容,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的理由,已踰越憲法的人民結社與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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