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蕭介雲台北報導】為強化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保護管束監控、社區監督處遇及強制治療措施,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回溯95年6月30以前的性侵犯,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治療。

內政部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自86年1月22日公布施行,歷經4次修正,對性侵害犯罪防治已有初步成效,但為強化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保護管束監控、社區監督及刑後強制治療,以保護性侵害犯罪潛在被害人,所以再次提出修法。

行政院長吳敦義要求,內政部、法務部、衛生署與各地方政府密切協調連繫,從獄中到社區,務必要做好各項保護管束及監督機制,避免再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甫刑滿出獄又再犯的案件發生。

未來性侵害犯罪責任通報人員將明定為移民業務人員,同時也修正媒體報導或記載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規範及罰則。

草案並增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易服社會勞動者,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配合實務運作,修正觀護人採取的處遇方式。

此外,如果性侵犯經易服社會勞動,如果有違反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規定,得由檢察官撤銷其以服社會勞動替代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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