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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醒報記者洪秀玲台北報導】老少旅遊不同價!70歲林老先生參加泰國旅行團,竟被旅行社要求加價4千元,理由是「超過60歲老人恐無消費能力」。今天消基會召開記者會表示匪夷所思,「銀髮族的消費力怎麼會低?」董事長蘇錦霞表示,若簽約前未明確告知且合約未載明,旅行社不得變相加價,消費者有拒絕和退費的權利。

今年70歲的銀行退休經理林先生,在春節報名燦星旅遊的泰國6日遊,團費是16900元,但簽約完後卻被告知年齡超過60歲,「恐無消費能力」,因而被要求加價4000元才能成行,若不同意,解約也需沒收訂金5000元。

「不能接受,簡直是欺負老人。」林先生今天在記者會現場電話受訪時表示,實在氣不過而向消基會投訴,經協調後改加價1000元,才順利前往旅遊。同時他並表示,該團有許多購物行程,他也買了很多東西,「差不多花了一萬元,」證明自己的消費能力一點都不低。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觀光局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雖有明確規範費用應如何規定,但仍保有契約自由原則,可讓雙方針對費用另外約定。

她說,業者基於成本考量和服務差異,無法讓每一位消費者都按照齊頭式的平等而繳納相同團費,「可以理解和接受」,但須在簽約前明確的將該訊息告知消費者,而非簽約後硬性要求消費者繳交額外費用。

所以,此一案例既然合約未載明費用,旅行業已違反消保法第17條規定,除收取約定的旅遊費用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消費者可以拒絕支付額外加價,若無法如期成行,也可向業者要求損害賠償。

 

對此,燦星旅遊認為,網站上都有依照年齡不同的加價說明,應視同合約一部分。只是林先生在店面購買,並沒有看到網站說明,消基會也認為,網站內容是否可以列為合約內容,在此案例恐仍有法律爭議。但蘇錦霞也說,「若消費者是在網路購買看到說明,那就另當別論。」

燦星行銷經理瞿光復受訪時表示,泰國旅遊由於以購物行程居多,向來都有針對65歲以上,24歲以下的加價要求,這次應是「認知落差」,店面服務人員未在第一時間告知加價,「將來會針對服務人員和合約內容再做檢討,避免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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