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國際人權兩公約上路,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26日)上午初審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債務人拘提、管收建立更嚴謹的程序。過去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要先預繳全額,才能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未來只需預繳新台幣1,000元執行費,等到債務人有財產能力後,再補足執行費差額。
為了配合國際人權兩公約上路,司法院配合提出「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行條文規定,債務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或是明顯有逃亡之虞者,執行法院可以進行拘提。未來則由司法事務官報請執行法院拘提債務人及拘提到場後,再進行即時詢問,並提出書面報告。
另外,針對管收債務人也有更嚴謹的程序。未來債務人違反法院命令時,會先提供擔保、限期履行或限制住居等程序,最後才會進行管收。在債權人方面,為減輕債權人負擔,未來只需預繳新台幣1,000元執行費,等到債務人有財產能力後,再來補足執行費差額。
草案並納入立委提案,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或社會補助不得強制執行。此外,若債務人領取的保險給付用於維持債務人及親屬生活必須者,也不得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