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漏搜索行動給柯建銘 將要坐牢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林慶川、王述宏/台北報導〕前調查局局長葉盛茂被控將扁家海外洗錢資料,洩漏給前總統陳水扁等案,一審被判十年之後,高等法院昨天審結,依洩密和隱匿公文罪將他判刑六年,其中葉將特偵組搜索行動洩漏給立委柯建銘部分,判刑二年六月定讞。葉盛茂成為我國首位因案須入獄的調查局長。
葉被限制出境出海 警調雙軌監控
高等法院昨天立即連繫境管單位,確認已將葉限制出境出海,並通知檢方對葉展開全天候監控,台北地檢署執行科主任檢察官戴東麗隨即責由警方及調查局,「雙軌」監控葉的行蹤。檢方估計,最快六月底葉將發監執行,他曾被收押八十一天可折抵刑期。
葉盛茂昨天受訪時僅表示「謝謝關心」、「這個就不多說了」;他的友人說,葉原本期待獲得緩刑,結果事與願違,「他很難接受這樣的結果」。葉某住所的社區保全人員說,昨天宣判日,葉應該都待在家,沒看到他出門。
高院新告發兩件洩密案 另案偵辦
高院合議庭基於「一罪一罰」規定,昨天還向檢方新告發兩件葉盛茂洩密案,一是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葉將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電子郵件提供給調查局的吳景茂開立以陳致中為受益人的帳戶,以及疑似洗錢情資交給扁;另一件是葉將特偵組檢察官周士榆交給調查局的吳淑珍涉貪資料,也於九十五年十月交給扁。台北地檢署表示會另案偵辦。
高院審理本案認定,葉盛茂於九十七年二月間,將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提供陳水扁媳婦黃睿靚在瑞士美林銀行的扁家帳戶中英文譯本共十一頁資料,先加以隱匿,再親交給扁,還向部屬謊稱將該資料交給前檢察總長陳聰明,葉在高院審理時承認隱匿公文,事後也覺得是洩密行為,合議庭因此依隱匿公文罪(含刑度較輕的洩密罪),且以葉是公務員身分加重其刑,判他三年九月徒刑。
合議庭也認定,葉盛茂明知立委柯建銘涉「花蓮縣三棧礦場土石外運」案,部屬湯克遠向他報告特偵組擬於九十七年四月廿二日再度對柯搜索,葉竟在四月十六日洩漏給柯建銘,還當面將手機交給柯,讓柯在電話中詢問湯有關搜索行動的情況,加上柯在電話中質疑辦公室有無被裝竊聽器等情,導致後來偵辦行動取消。
葉洩密給柯,合議庭認定觸犯刑法第一百卅二條第一項洩密罪,判葉二年半徒刑,因本案法條是三年以下之罪,二審即定讞,因此葉必須先入獄服刑。至於葉將海外情資交給扁,因涉洩密與隱匿公文,而隱匿公文罪為五年以下之罪,這部分可上訴三審。
高院合議庭審判長吳鴻章、受命法官曾淑華昨表示,審理此案就法論法,相信禁得起考驗。調查局公共事務室主任汪忠一表示,尊重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