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孫敗訴定讞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范正祥、湯佳玲/台北報導〕行政院原民會主委孫大川於十一年前,以原民會政務副主委職位退休,並辦理一次領取退職金及十八%優惠存款利息,銓敘部則查出,孫大川之後又擔任國立大學副教授的公職共四年半,違法溢領十八%優惠存款利息,屬不當得利,要求繳還,孫不服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銓敘部要求繳還於法有據,判決孫大川敗訴定讞。
這是內閣閣員被追討溢領十八%、亦被判敗訴確定的罕見案例。
銓敘部:孫溢領已全部還清
銓敘部退撫司昨晚表示,孫大川之前再任有給公職溢領的優惠存款利息,已經在一、二年前全部還清;因已事隔一段時間,暫時無法確知金額。
記者昨致電孫大川手機無人接聽,無法取得孫大川本人回應。
民進黨於八十九年五月廿日執政,當天孫大川以政務副主委職位卸任退休,並辦理一次領取退職金及十八%優惠存款利息。
銓敘部發現,孫大川於九十一年二月起至九十五年七月卅一日止的四年半期間,到國立東華大學擔任專任副教授,卻未主動申報,仍領取十八%優惠存款利息,違反「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退撫條例)」等規定,其溢領四年半的十八%屬「不當得利」,要求孫繳還。孫不服打行政訴訟。
孫大川認為,退撫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該是規範政務人員領取「月退職金」者,若再任公職期間須停止領取十八%,其考量是避免一職雙薪,並不適用像他領一次退職金情形。
他也指出,退撫條例並無授權行政機關得以排除退職政務人員領取十八%的條文,銓敘部要求他返還領取該四年半時間的十八%,違反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並不合法。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優惠存款利息制度並非法律所規定,是政府基於政策制度的過渡措施,性質屬於「政策性福利措施、給付行政措施」,得由主管機關視國家資源發揮最大效益,銓敘部在退撫條例等規定中,訂定領一次退職金者,若再擔任公職期間,則不得續領十八%,是屬於對給付行政措施規範,未違反憲法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也是為了維護退職制度及避免公庫重複負擔,並無不當。
合議庭認為,退職酬勞金條例第廿四條等規定,均明定退職政務人員領一次退職金後,若再任公職,則應停止領取十八%,未再任公職後才可恢復領取,且此規定自民國六十九年以來從未改變過,司法院釋字二八○號解釋也明確說明,銓敘部追繳孫大川溢領該四年半期間的十八%,於法有據,因此判孫敗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