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4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排除預算法第94條對廣播電視釋照限制;延長現行廣播、電視執照6年效期為9年;調整現行每2年1次評鑑改為每3年1次評鑑等。

立法院並通過兩項附帶決議,第一,修法通過後,勢必面臨無線電視台釋照問題,但由於無線電視台使用的電波頻率是國家資源,無線電視台頻道應有10%到30%作為藝術、文化、教育或公益頻道。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需在釋照前向交通委員會報告,才能進行。

第二,有鑑於政府在民國91年辦理第11梯次開放調頻廣播電台頻道規劃案後,至今超過8年,卻未有實質進展,且未依監察院民國91年糾正案要求,積極輔導未立案電台合法化具體作為,NCC應於廣電法第10條修正案三讀通過後6個月內,公告廣播電台釋照方式原則及期程,以符社會公義。

目前有關廣播或電視執照發放,都用審查方式釋出頻率,但因為預算法規定「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其收入歸屬於國庫」;但像電波頻率這種有限性公共資源,單純用拍賣或招標方式取得執照,恐不符社會大眾期待。

因此,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廣播電視法第10條條文,明訂主管機關得考量各種層面,「採評審制、拍賣制、公開招標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意即不受預算法限制,釋照方式更多元。

立法院會並通過第12條修正條文,讓廣電執照有效期間,從現行6年延長至9年,藉提供較長經營時間,讓業者充分投入事業營運;並將每2年1次評鑑改為每3年1次,配合釋照方式的修正,以期提升產業的效能。

同時新增第45條之3規定,取得廣播、電視事業籌設許可者,於取得廣播、電視執照前營運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立即停止營運;未停止營運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籌設許可。

另外,廣播、電視事業擅自增設分臺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立即停止營運;未停止營運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10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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