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按新出爐的法官法,當事人及犯罪被害人最快可在半年後,間接透過法院、檢察署或民間團體,請求評鑑委員會對不適任法官進行個案評鑑;若經監察院彈劾、職務法庭審理後,最重可將不適任法官免職。

與法官評鑑相關的,有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評鑑委員會及職務法庭三種。

人審會由司法院長、十一位司法院長指定委員、十二位法官代表及三位學者專家共廿七人組成。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三位法官代表、一位檢察官代表、三位律師代表、四位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職務法庭由公懲會委員長擔任審判長,與四位十年以上之資深法官擔任陪席法官。

未來司法院應每三年對所有法官評核,結果不對外公開,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但若因此發現法官具應交付個案評鑑事由,包括拖延裁判逾六年者、違反法官之職務義務者、未於一年前辦理退休或資遣就參選公職者、違法兼職者、違反保密義務者、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職務規定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者,都應移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除定期評核外,只要三位以上的法官,或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民間團體,都可請求對不適任法官進行個案評鑑。當事人及犯罪被害人也可以書面陳請上述之機關或團體,請求對不適任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法官評鑑委員會經半數以上委員出席、過半出席委員決議,就可對受評鑑法官作出決議。認為有懲戒之必要者,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認為無懲戒必要者,就交付人審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種類。

若監察院彈劾受懲戒法官,即將其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由職務法庭依情節對法官作出最終之懲戒,包括: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員任用資格;撤職一至五年且不得回任法官職務;免除法官職務而轉任其他職務;罰款;書面申誡。

受到前兩項較重懲戒的法官,也同時喪失擔任律師的資格。

評鑑委員會認為無懲戒必要而交付人審會者,只能對其進行申誡以下之處分。

所以雖然人審會可引進外部委員,評鑑委員會也有過半成員非屬司法、檢察體系,但要對不適任法官作出最終懲戒,還是需要經過由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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