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行政院版明訂95年6月30日以前性侵害加害人於刑期屆滿後,經評估有高再犯危險時,須強制治療,修法可追溯既往後,公布個人資料已無必要。(黃悅嬌報導)

內政部送請行政院版本,原本援引美國「梅根法案」精神,將對民國95年6月30號以前犯性侵、且不適用刑後強制治療者,公告姓名等個人資料,不過日前,行政院會通過版本並未納入,改為追溯既往。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原本相關部會對於能否追溯既往有不同意見,經跨部會審查後取得共識。

江宜樺在報告中指出,本次性侵害防治法修正主要為彌補刑法第91條之1不能溯及既往而衍生的立法空窗,針對立委版本建議包括對於高再犯危險加害人予加重刑度、不准假釋、緩刑部份,屬刑法範疇,所謂的化學去勢治療,也因性侵害犯罪根源多屬心理問,以性激素藥物治療未必能達到預防再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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