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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籍詹姓女子,冒用他人身分,取得印尼政府護照再向我國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申請取得觀光簽證,在民國101年入境,之後逾期停留被查獲,桃園地方法院全案審理終結,法官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天,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如不服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點擊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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